法律扶助基金會是依據「法律扶助法」而成立,並由司法院捐助經費,為需要法律幫助卻又無力負擔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的弱勢民眾,以制度性的支援,維護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會目前於全國設置21分會,成立五年多以來,已經扶助過7萬4千多件個案,同時全國有2700多位扶助律師,為職災勞工、受暴婦女、原住民朋友、外籍勞工、新移民女性等弱勢民眾,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

   

   

 

 

 

 

法扶可以為 您做什麼?

1. 為您出律師費打官司

2. 為您寫法律狀紙

3. 為您協助調解法律糾紛

4. 為您提供法律諮詢

在法扶,我們有一群熱情的律師與義務 志工

和全國弱勢民眾站在一起

讓有經濟困難的人民在面對法律時,不 再感到孤單。

法扶基金會希望:

一、持續推廣「檢警第一次訊律師陪同 到場」專案

檢警專案為我國重大的人權指標,深受各界矚目,試辦以來,成效雖不甚理想,但已奠下基礎,並已對律師 在警局之陪訊作為,帶來正面影響,且警政署已通令自2009年1月1日起擴大試辦至50個分局。未來,本會仍將積極推廣,包括:

1. 與警政署建立聯繫平台,隨時進行檢討,掌控實施成效。

2. 檢討與改進現行與院檢之合作模式,提供更具實效之律師陪訊服務。

3. 加強宣導,提升民眾之權利意識。

4. 加強招募扶助律師,並提供更多研習之機會,以因應警政署擴大試辦可能增加之案件量。

 

二、定期檢討消費者債務清條事件法律扶助專案

為推動消債專案已投注相當資源,並在扶助案件量上取得相當成效,惟因法院見解尚在形成當中,審理速度 亦與民眾期待有相當落差,導致本專案之推行,遭遇障礙,惟鑑於合理的債務清理機制為現代資本社會之必要機制,復因近來全球性經濟衰退與危機,諸多受薪階級 失業或減薪,亟需債務清理之協助,未來,本會將透過下列途徑,持續推動本專案:

1. 持續研析法院見解,適時調整本會審查機制。

2. 研擬各類書狀例稿及各項數據之計算方式,協助扶助律師快速進行案件之辦理。

3. 研究擴大協助債務人與銀行協商範圍之可能性,為債務人爭取更合理的清償條件。

4. 重建扶助律師及民眾對於債務清理機制之信心。

 

三、建立一個「迅速、專業、效率且有效」的法律諮詢服務機制

民眾於生活中遭遇到法律問題時,往往不清楚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而「法律諮詢」服務則可提供民眾最簡 便與最即時的解惑之道。根據研究及其他國家之經驗,訴訟前之紛爭解決途徑以「法律諮詢」最為便捷且最符合經濟之效益,因此,提供民眾一個可以諮詢法律的場 所與服務,應是本會責無旁貸之工作。

未來,本會擬針對法律諮詢服務之研擬 如下規劃:

1. 區隔「法律諮詢」與「申請法律扶助」服務

本會擬於2009年開始全面擴大法律 諮詢之服務,並於服務流程中根據民眾之需求,將「法律諮詢」與「申請法律扶助」之民眾做分流與區隔。

2. 建立專科律師之法律諮詢服務

由於法律條文多如牛毛,且律師於養成 背景與專業上亦各有專攻,因此未來研擬以專科律師之形式提供專業之法律諮詢服務。

3. 提昇法律諮詢服務之可近性

各分會應規劃於明年度視各分會狀況, 除於分會開放「固定」的法律諮詢服務時段外,另因應結合當地NGO 團體或當地政府機關之資源,廣設法律諮詢服務之據點。

4. 規劃建置電話法律諮詢服務專線

直接的線上電話法律諮詢服務應是最便 捷與最快速的服務方式,若能讓民眾透過便捷的方式消除疑問與擔憂,對人民應是最為立即與有效的幫助。

5. 研擬修正「法律諮詢」為無庸審查資力之服務項目之ㄧ

在現行法律扶助法之整體架構下,法律諮詢服務之提供仍應符合無資力此以前提要件,未來擬於法律扶助法 第十四條內將法律諮詢服務列為無庸審查資力項目之ㄧ。期能達成提供民眾簡便、迅速、專業、效率以及有效的法律諮詢服務。

 

四、提升法律扶助之品質

本會雖已在扶助案件量上達成相當成 效,惟各界對扶助律師之扶助品質迭有批評。為期提升扶助律師辦案品質,本會未來將採下列措施:

1. 建全扶助律師資料庫:於本會業務軟體建立完善之扶助律師資料庫,隨時掌握扶助律師之狀況,以供派案時之參考。

2. 電腦派案系統:於本會業務軟體建立扶助律師派案系統,原則上由電腦依扶助律師之專長及意願,並斟酌扶助律師辦理扶助案件之紀錄,再考量案件之類型及受扶助 人之特殊需求等,公平派案。

3. 申訴制度:經由受扶助人、承辦之審檢人員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申訴,隨時介入調查並了解扶助律師辦案情形。

4. 扶助律師評鑑制度:本會將於本次扶助律師評鑑(含處分)全部完成後,進行總體檢討,以為日後定期或不定期辦理評鑑之參考,冀能以最有限之預算,達到最有效 之評鑑成效。

5. 簽約律師制度:對於辦理扶助案件品質優良之律師,若能以定期定量之方式與該律師簽約,除能確保扶助品質外,亦能協助建立公益律師制度。

 

五、持續關注特殊弱勢族群之特殊類型案件

本會成立之宗旨,依照法律扶助法第1條規定,係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 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足見本會扶助之對象不限於無資力者,凡因其他原因致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均為本會應協助之對象,為此本會成立以 來,即與各社福團體建立聯繫,持續關懷各弱勢族群之法律扶助需求,惟以本會有限之資源,無力關照全部的需求,況隨著社經條件之演變,對於弱勢族群之形成及 演化,亦有影響,就此,本會應隨時保持警覺,即時因應弱勢者的緊急需求,俾能提供及時的扶助,故本會未來除將持續辦理前述之背債兒法律扶助專案、人口販運 法律扶助專案以外,亦將持續關注各特殊殊弱勢族群之特殊需求。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正式對外提供法律服務,其服務內容包 括法律諮詢、調解、和解、法律文件撰擬,訴訟之代理或辯護等服務。而服務的對象主要係針對無資力或其他原因(如強制辯護案件、申請人因智能上的因素無法在 法庭上陳述等)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

本會亦積極與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社福團體等單位共同合作,設置900多處【法律扶助支援網】 據點,在各地為職災勞工、受暴婦女、原住民朋友、外籍勞工、外籍配偶、卡債民眾等經濟弱勢的朋友服務。

 

特別之制度

台灣特有的保證書制度


       社會上經濟相對弱勢之人民,在權益受損選擇走上法律解決一途時,常因沒錢可先假扣押加害人之財產,而被迫面對勝訴後,對方脫產的不公對待,根源與此,法律 扶助法特別在六十五條有保護之規定。 依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受扶助人有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必要,如顯有勝訴之望,得由基金會之分會出具保證書,以代替假扣押之擔保金。

裁判費及訴訟救助制度
在以往,裁判費之繳納,常成為弱勢人民進入訴訟程序之障礙,而法院之訴訟救助制度又相當嚴格。有鑑於此,法律扶助法特以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解決此一問題, 依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經基金會准予扶助之案件,聲請訴訟救助法院應予許可。而且,受扶助人之裁判費亦是受基金會扶助之範圍,因此,弱勢人民之裁 判費問題已因基金會之設立及提供扶助而獲得解決。

 

綜合多元的法律扶助

台灣的法律扶助基金會所能提供的法律扶助範圍及種類,相當廣泛及多元,具有一定之 特色。例如,台灣的法律扶助範圍,包含民事事件、刑事事件及行政訴訟事件,都可提供扶助。而且,基金會之扶助種類,除了可提供諮詢、撰狀及代理訴訟之扶助 外,調解及和解之代理也是扶助之種類,種類相當多元。而且,基金會扶助之對象,除了本國人民外、外國人也可接受扶助,因此,台灣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具有綜合 及多元之特色。

法律扶助法第一條規定,法律扶助之目的係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 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而所謂「必要的法律扶助」,依法律扶助法第二條規定,基金會所得提供的法律扶助範圍包括:法律諮詢、調 解、和解、法律文件撰擬、訴訟或仲裁之代理或辯護、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及費用之扶助。雖然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第三、四、第 四之一條設有基金會原則上就部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原則不扶助之規定,但如申請人之情形確有給予扶助之必要者,審查委員會得經分會會長同意後,准予扶 助。基金會提供的法律扶助範圍不但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其性質更橫跨訴訟及非訴訟,相較其他國家的扶助範圍而言,基金會的扶助範圍可謂綜合多元,並 未設有案件類型上的限制。

 

扶助律師以契約律師為主

目前基金會尚未建立專職律師之制度,故案件的審查及審查通過後的扶助皆由契約律師 擔任之(契約律師係指為基金會向外徵求對法律扶助有熱誠的律師加入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與基金會間並無僱傭關係,參與基金會審查及扶助律師僅係依自身的時 間,決定排班的時程及接案的每月接案的次數,而與基金會發生類似委任契約上的關係),而接案律師之指定,原則上如申請人有特別指定律師或要求律師應具有特 定的條件(如申請人希望律師係女性),基金會多會尊重申請人之要求,如申請人未指定律師,則基金會則會依案件的特性及律師所填具律師願意扶助案件類型表為 申請人尋找並選任律師。

 

基金會接受政府委託,可有效整合法律扶 助之資源

目前行政機關有多種法律補助等相關資源,如縣市政府社會局對於婦女、行政院原住民 委員會或縣市政府原住民相關單位對於原住民之補助等。本會已受委託執行之法律扶助工作,包括受台北律師公會之委託執行義務辯護工作、勞委會協助勞工因受雇 主不當解雇之訴訟扶助。基金會亦曾與法務部洽談外籍配偶訴訟方面之法律扶助。未來計劃將與該等行政機關合作以整合相關法律扶助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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